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61號原 告 陳王秀琴 被 告 何啟木 被 告 洪吳秀霞 被 告 何金魁 被 告 何金榜 被 告 何宗義 被 告 何金融 被 告 洪昭進 被 告 何宗雄 被 告 許立經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被 告 林惠儀 被 告 何金盾 被 告 劉淑梅 被 告 陳翊芬 被 告 何明威 被 告 劉紀旻 被 告 劉姝吟 被 告 曾艷秋 被 告 大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祥 被 告 黃麗娟 被 告 和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李碧蓮 被 告 蔡文祥 被 告 方榮忠 被 告 龔孟震 被 告 林連中 被 告 吳國亨 被 告 吳國隆 被 告 吳國泰 被 告 許鄭素雲 被 告 蘇怡誠 被 告 謝李雀鸞 被 告 呂建成 被 告 洪順重 被 告 陳王秀鑾 被 告 桑世澤 被 告 吳政憲 被 告 吳沛霖 被 告 許美蘭 被 告 賴永林 被 告 何張彩雲 被 告 鄭淑貞 被 告 程啟智 被 告 林風在 被 告 李郭阿絨 被 告 蔡家賓 被 告 陳羿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高雄市彌陀區港口段503、503-1至503-3、 529、529-1 至529-61 地號等土地,以原告就各地號之權利範圍乘以各地號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各地號土地面積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9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