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71號原 告 吳銘堂 原告與被告欣旺土木包工業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8,7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114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