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38號原 告 俊宗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陳錦昇律師 原告與被告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王朝皇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1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