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00號原 告 協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銘工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20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