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13號原 告 國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政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原告與被告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0,4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