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49號原 告 國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聰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金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ꆼ,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ꆼ併予補正。 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1,375 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9,300元。 ꆼ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