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90號原 告 鄭月桃 原告與被告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