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4號原 告 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貴 訴訟代理人 吳宜縈律師 原告與被告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718,6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