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瓦斯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81號原 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 原告與被告台螢資源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瓦斯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9,7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