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21號原 告 黃金卿 陳姵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鐘賢 被 告 林上智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0月13日,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