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2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金卿 陳姵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上智、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10,267 元(【77,542-14,708】+【707,548 -60,115】=710,267 ),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