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17號原 告 港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祐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複 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被 告 聿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翊瑩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