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1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港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聿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費 為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