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63號原 告 協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志 訴訟代理人 周家漩 李彥慧 被 告 創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萍 兼訴訟代理 盧正其 人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27日下午3時55 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提出與黃○○簽訂之承攬契約書影本(原本攜帶到庭,繕本逕送原告),或通知黃○○於本次期日到庭作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