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63號原 告 協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志 訴訟代理人 周家漩 李彥慧 王志成 被 告 創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萍 兼訴訟代理 盧正其 人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相關事實黃千芳應最為清楚,原告請具狀陳明是否聲請傳喚證人黃千芳(如證人請求旅費時,須繳納證人旅費)。如聲請傳喚證人黃千芳,應查明陳報證人黃千芳之住所地址;並表明待證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