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74號原 告 莊駱燕 訴訟代理人 鍾秀瑋律師 被 告 盧慈香即台塑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許祖榮律師 被 告 鄭春貴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