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07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祥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士東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240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