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5號反訴原告 林永順 反訴被告 嘉豐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玥圓 原告(即反訴被告)嘉豐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即反訴原告)林永順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主張損害賠償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2,600 元,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82,600 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林永順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