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奧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雨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因民國103 年度訴字第484 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