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顏紹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奧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28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8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未一併表明上訴聲明(非上訴理由,而係指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11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