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 告 鑫總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昌 上訴人與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95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7,0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35,3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黃 怡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