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3號聲 請 人 陸耀輝 代 理 人 陸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於民國102 年8 月31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1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2 年10月8 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14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 年10月8 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3 年3 月7 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王美玲 ┌──────────────────────────────────────────────────┐ │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71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NX-00000000-0 │股票 │1 │149 │ │ │ │ │ │ │ │ │ │ ├─┼───────────────┼──────────────┼────┼───┼────┼───┤ │02│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NX-00000000-0 │股票 │1 │115 │ │ │ │ │ │ │ │ │ │ ├─┼───────────────┼──────────────┼────┼───┼────┼───┤ │03│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NX-00000000-0 │股票 │1 │176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