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5號聲 請 人 陸玟圻 代 理 人 陸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共440 股,於民國102 年8 月間,發覺遺失,已向該公司辦理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2 年10月2 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1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2 年10月8 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台灣新生報全國版公告,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業經本院於102 年10月2 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1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上開裁定於102 年10月3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2 年10月8 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3 年3 月17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3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邱上一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149 │ │ │ │ │ │ │ │ │ │ ├─┼───────────────┼──────────────┼────┼───┼────┼───┤ │02│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 │股票 │1 │115 │ │ │ │ │ │ │ │ │ │ ├─┼───────────────┼──────────────┼────┼───┼────┼───┤ │03│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0 │股票 │1 │176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