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6號聲 請 人 陸陳梅 代 理 人 陸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3 張,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 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1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2 年10月8 日之台灣新生報。現因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附表所示之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3 張,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1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2 年10月8 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第16版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102 年10月8 日台灣新生報1 份(見除字卷第5 頁)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核本件所定5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3 月8 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祥銘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66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149 │ │ │01│ │ │ │ │ │ │ ├─┼───────────────┼──────────────┼────┼───┼────┼───┤ │00│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 │股票 │1 │115 │ │ │02│ │ │ │ │ │ │ ├─┼───────────────┼──────────────┼────┼───┼────┼───┤ │00│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0 │股票 │1 │176 │ │ │03│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