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7號聲 請 人 陸水車 代 理 人 陸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1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1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新生報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3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月君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67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149 │ │ │01│ │ │ │ │ │ │ ├─┼───────────────┼──────────────┼────┼───┼────┼───┤ │00│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 │股票 │1 │115 │ │ │02│ │ │ │ │ │ │ ├─┼───────────────┼──────────────┼────┼───┼────┼───┤ │00│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0 │股票 │1 │176 │ │ │03│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