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7號聲 請 人 神奇鼓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行芝 代 理 人 金祥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5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2 年11月21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50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 年11月21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迄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台灣新生報1 份在卷為憑,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3月21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鈺甯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77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義大職棒事業│神奇鼓娛樂│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315,000元 │102年8月25日 │ED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行新興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