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39號聲 請 人 潘宗衛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玖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4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4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 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1月23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4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宜璋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39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 0 │股票 │1 │1000 │ │ │01│ │ │ │ │ │ │ ├─┼───────────────┼──────────────┼────┼───┼────┼───┤ │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 0 │股票 │1 │1000 │ │ │02│ │ │ │ │ │ │ ├─┼───────────────┼──────────────┼────┼───┼────┼───┤ │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 0 │股票 │1 │1000 │ │ │03│ │ │ │ │ │ │ ├─┼───────────────┼──────────────┼────┼───┼────┼───┤ │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 0 │股票 │1 │1000 │ │ │04│ │ │ │ │ │ │ ├─┼───────────────┼──────────────┼────┼───┼────┼───┤ │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 0 │股票 │1 │1000 │ │ │05│ │ │ │ │ │ │ ├─┼───────────────┼──────────────┼────┼───┼────┼───┤ │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 0 │股票 │1 │1000 │ │ │06│ │ │ │ │ │ │ ├─┼───────────────┼──────────────┼────┼───┼────┼───┤ │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 0 │股票 │1 │1000 │ │ │07│ │ │ │ │ │ │ ├─┼───────────────┼──────────────┼────┼───┼────┼───┤ │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 0 │股票 │1 │1000 │ │ │08│ │ │ │ │ │ │ ├─┼───────────────┼──────────────┼────┼───┼────┼───┤ │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 0 │股票 │1 │100 │ │ │09│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