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48號聲 請 人 洪陳菊枝 代 理 人 曹瑞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0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9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 年1 月9 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9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3 年1 月9 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3 年6 月9 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 │附表: │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 1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 2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 3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 4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 5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 6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 7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 8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 9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 10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