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30號聲 請 人 正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河元 代 理 人 呂麗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3 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聲請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且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如附表所示股票確經聲請人聲請發行公司掛失,及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44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03 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周麗珍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30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漢來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股票 │1 │64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