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58號聲 請 人 謝怡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參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3 張(以下合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已辦理掛失。嗣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9 日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0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3 年5 月13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太平洋日報之全國版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18 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3 年5 月9 日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0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3 年5 月12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3年5 月13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並於103 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聲請,及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太平洋日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3 年度司催字第307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郭淑芳 ┌──────────────────────────────────────────────────┐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307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0092-NX-0000000-0 │股票 │1 │240 │ │ ├─┼───────────────┼──────────────┼────┼───┼────┼───┤ │2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0093-NX-0000000-0 │股票 │1 │12 │ │ ├─┼───────────────┼──────────────┼────┼───┼────┼───┤ │3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0094-NX-0000000-0 │股票 │1 │3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