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980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居藝室內裝潢有限公司、陳嘉源、蔡金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居藝室內裝潢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陳嘉源、蔡金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