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方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明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侯韋良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6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扣除已繳納之5,130 元,尚欠43,444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