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號債 權 人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瑞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正確之利息利率(查債權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為無效票據。又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江瑞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