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債 權 人 李國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成原即振翔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柯成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振翔企業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