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債 權 人 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青 債 務 人 黃玉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玉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所提出之服務確認單,應收之服務費用為新台幣壹拾玖萬元,則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伍拾柒萬元,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提出債務人黃玉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