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05號債 權 人 路得顧問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權人之正確名稱(如路得顧問企業行為獨資商號,債權人應記載為「000(負責人)即路得顧問企業行」,聲請狀如有誤載,應予更正),並提出蓋有債權人大小章之聲請狀及代理人委任狀。 二、陳明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資料,並具狀增列之。 三、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