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05號債 權 人 路得顧問企業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款、第116 條第1 款及第2 款、第117 條前段、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經債權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該裁定已於104 年4 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