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58號債 權 人 莊雅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究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抑或其分公司?如為分公司,請載明其正確名稱。 二、陳明債務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供其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