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030號債 權 人 夆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志 債 務 人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妙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