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912號債 權 人 朱坤偉 債 務 人 清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婉珍 債 務 人 薛文清 (地址不詳) 一、債務人清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1 條第1 款、第116 條第1 款、第513 條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債權人未於其聲請狀記載債務人薛文清之住所,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債務人薛文清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民國104 年5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迄未補正,其對債務人薛文清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