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179號債 權 人 世邦聯合空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文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水木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務人水木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