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27號債 權 人 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郁悅文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請具狀提出債務人郁悅文教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