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811號債 權 人 大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銘峯 人 債 權 人 張銘峯 債 務 人 提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淙彬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提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莊淙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請釋明張銘峯向債務人為本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依所附承攬合約書影本中立契約書人為大峯有限公司非為張銘峯,倘僅係欲表示張銘峯為大峯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另行具狀更正) 三、請釋明提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應負給付義務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依所附承攬合約書影本中立契約書人為莊淙彬,非為提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