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38號債 權 人 洪文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勝吉企業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勝吉企業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可提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商業登記資料或稅籍資料若為獨資,請列;楊宗賢即勝吉企業工程行;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勝吉企業工程行,法定代理人楊宗賢)。 二、債務人楊宗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