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2號債 權 人 小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發票人為施丁枝即久大文具行)。 二、債務人久大文具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施丁枝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