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278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 務 人 陪你有限公司七日七日凱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茶慧 債 務 人 陪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正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陪你有限公司七日七日凱旋分公司、陪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及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而言。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服務契約書影本一紙及發票影本三紙,惟對於所提出發票影本買受人及金額總計亦不符。逾期未釋明請求項目及各項之金額,含保全服務費請求之起迄年月日,及釋明陪你有限公司七日七日凱旋分公司、陪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及提出證明文件,經本院定期命其補正,然債權人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收受該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是債權人所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