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882號債 權 人 東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汎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彩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安提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彩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須數人負同一債務,而「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