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946號債 權 人 沈子茗即吉禾食品行 債 務 人 侒欣食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苑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侒欣食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號碼:AE0000000 、AE0000000 之票款尚未到期,因將來給付不得請求支付命令,請補正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