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409號債 權 人 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陳明是否請求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振謙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如是,應併釋明陳振謙負給付責任之依據。 三、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4年7月31日之依據為何。 四、提出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述之華南商業銀行票據號碼LD0000000 號支票正反面影本,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