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123號債 權 人 堉舜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培彬 債 務 人 陳勝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勝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